期刊封面

城市路网图是什么意思(2)
(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使用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远离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宾馆、饭店、商场等公共服务场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场、动物交易场所和动物产品加工经营场所不少于200米;
(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对外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内或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四)具有1名以上执业兽医;
(五)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六)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设备;
(七)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第六条 从事犬、猫等宠物诊疗的动物诊疗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使用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二)设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病房、药房、化验室、隔离室等设施;
(三)具有2名以上执业兽医。
第七条 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二)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设施设备清单;
(六)管理制度文本;
(七)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动物诊疗机构名称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先核准。
第八条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并派人对动物诊疗场所进行实地考查。
经审核和实地考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动物诊疗许可证格式由统一规定。
第十条 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到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 动物诊疗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另行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十二条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名称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动物诊疗机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手续,申请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得伪造、转让、变造、出租、出借。
动物诊疗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四条 发证机关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承担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材料的接收、受理和审核工作。
第十五条 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得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第三章 诊疗活动管理
第十六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依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在诊疗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收费标准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第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兽药管理的规定使用兽药,不得购买和使用假劣兽药。
第十八条 动物诊疗单位兼营宠物用品、宠物食品、宠物美容等项目的,兼营区域与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
第十九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病历、处方笺应当印有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病历档案应当保存3年以上备查。执业兽医应当在病历、处方笺上签名。
第二十条 动物诊疗机构安装、使用具有放射性的诊疗设备的,应当依法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动物诊疗机构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扩散。动物诊疗机构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一类动物疫病或者规定不得治疗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不得擅自进行治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动物,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协助和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文章来源:《中华放射学杂志》 网址: http://www.zhfsxzz.cn/zonghexinwen/2022/1207/503.html